(一)在实行公司制度一节中规定:“在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必须善意地实行公司制度。对于符合公司法人条件的公司,公司法人系统保留所有权利”。企业必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使用。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外,其他法人不得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身份以工商登记为依据确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在公司注册为法人时,投资者的投资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设立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注册资本虚假的,经批准登记后,责令投资人缴清投资清偿债务; 、发起单位、投资者或者其他人提取资金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应当依法追回。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债务由所有者或合伙人承担(“还款责任”)。 (参见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新版经济法庭实用手册》第188页)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其他企业停业、关闭后民事责任问题的应对》规定“二、设立企业”。已经完成。其他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使实际投入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但已达到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数额。 3.该企业设立的其他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所投入资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执行的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的。 ,如果不符合法人资格的其他条件,则认定该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由设立该法人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见)。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新经济审判实务手册》第564页)《关于经济审判中若干适用的法律疑难》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关于问题的解答》黑高法发(1994)11号文件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如果该经济实体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诉讼当事人可以以其资产提起诉讼、应诉,并以其资产承担责任。经济实体被撤销或歇业时,其设立单位也将被追加为被告,其设立部门将直接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单位成为被告。如果确认债务人逃避债务;如果为了逃避法律而转移财产,使原公司沦为空壳,则成立新公司。在诉讼中,新公司被视为共同诉讼人,可以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参见《新经济法院实践中的责任》第194页)。国务院《关于合并企业清算重整债务清偿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手册)规定:向公司征收资金或实物用于公司自身财务支出、职工福利、报酬、补贴等管理和使用的,在征收资金范围内以实物清偿公司所欠债务。会做。 4、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但实际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际资金与注册资本不符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企业由主管部门直接批准的投资单位负责清偿公司注册资本范围内的债务。注册资本提供人以保证资金为限承担连带责任。投资单位以其注册资本为限负责偿还公司债务。注册资本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为
我们将在保证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参见河北人民出版社主编的《民事诉讼实务百科全书》第903页)
2. 调查投资者责任
公司成立时,投资者通常包括创始单位、股东和合伙人。如果投资者全额注资,则债务由公司资产承担,投资者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合伙人除外)。
3. 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如果有担保人,该担保人也将承担责任,并被列为共同被告。公司注册资本虚假的,注册资本保证人也必须对担保法施行前的担保行为承担责任。未来的担保须遵守担保法。
4. 追究承包商责任
发发〔1993〕8号文件《全国经济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在履行风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公司承担责任,因为诉讼当事人和承包商可能被视为公司。 诉讼涉及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纠纷的单独处理。 2. 发生诉讼时。如果总承包商没有资产偿还债务,或者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如果承包商根据合同对公司承担责任,则总承包商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未经法定程序接收公司资产的,在公司资产范围内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发生诉讼的,由其负责承担相应的金额。合同期满或者依法终止,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或者要求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内承担债务的,公司。是有责任的。如果公司根据合同要求追究承包商责任,公司可以成为被告,原承包商可以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公司可以追究对方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承担责任。 (参见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新经济审判手册第191页)
5 追究验资部门职责
公司注册后,必须对其注册资本进行检查和审计。验资机构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给债权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对行政机关核准的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虚假责任的解答》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据此,对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因验资报告虚假,公司因破产而无法清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支付提取验资费和损失赔偿金。”选版,1996 年第 4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客户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解释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全集》第四卷第301页)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部门对多起债权人损失案件责任的解答》指出,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出具验资报告证明。如果您有过错,您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资本测试单位的债务累计达到其责任限额的,对同一测试单位的其他债权人不予补偿。被检查单位多个债权人同时请求清偿的,应当按比例单独承担债务。 (参见更高人民法院《司法文献选编》1998年第2号)具体如下。债务人负责清偿债务,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法发(1993)8号文件,《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六)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时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2、发生诉讼时,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企业负有责任的,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也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见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新编经济审判手册》191页)
五、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
企业注册登记时,其注册资金都要经过检验审核,如果验资部门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出具错误的验资报告,给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金融机构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为该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不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见更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选编》1996年第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说明如果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是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第四册301页)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证明材料有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验资单位承担责任的金额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限额的,对同一受验单位其他债权人不再赔偿。如果受验单位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按比例分别承担。(见更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选》1998年第2辑)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